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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说

◆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扛鼎之作 ◆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论,更是民主政治论 ◆无论“共和”还是“宪法”,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的政治问题 《宪法学说》是施米特一生中篇幅最大的著作,从公法角度对魏玛宪法及其所依托的议会民主制作了细致剖析,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史,更是民主政治论。施米特力图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宪法是人类政治行为的结果,不能把宪法看成一架万能机器,宪法的效力有赖于制定宪法的人的政治意志,人类的政治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评论】 刘小枫:共和和革命之后,古典的“国家学说”已经无法应对现代民主政治问题,需要另立“宪法学说”。施米特从公法学角度审视魏玛宪法,指望魏玛民国的政治家们的“智识力”有所提高,为捍卫新生的自由民主共和国保持清醒的警觉,果断采取必要的措施。 吴庚(台湾大学教授,《宪法学说》台版译者):近年大陆出版了不少外国名著的译本,笔者也曾阅读其中法律或政治学的若干译作。印象中,以本书的译文最佳,堪称水准以上的翻译作品。施米特的原著本来就不易理解,能够作相当精准的翻译,可见译者造诣之一斑,令人赞佩。尤其原著德文以外凡法文、英文、拉丁文也都一律加以翻译,实属难能可贵。 哈耶克:[施米特的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 列奥•施特劳斯:施米特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界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依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阿伦特: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 雷蒙•阿隆:施米特是“韦伯传统下伟大的社会哲学家”。 哈贝马斯:施米特是“韦伯合法的儿子”。 赫尔穆特•舍尔斯基:施米特蒙受的是数世纪以来不为人们所承认的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命运。 《法兰克福汇报》:施米特“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 雨果•巴尔:罗马失火时,弹琴固然要不得;然而,这个时候研究水力学理论却完全正当。施米特属于那种“研究水力学理论”的人,他是具有罕见信念的思想家…… 扬–维尔纳•米勒: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现代性所作出的前沿性和总体性的攻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知识上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知识和理论上的碎片,不断地为欧洲以及欧洲以外的知识群体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捡拾。事实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0世纪尚没有哪个思想家像施米特一样有如此多的来自不同领域的读者群。 张旭东:基于对魏玛共和国民主制度的分析,施米特全面思考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局限,成为整个20世纪最重要、最精彩的自由主义批评家。 我们可以把施米特看作是尼采以来西方“价值重估”、道德超越和通过颠覆和消解传统而不断自我肯定的总体方向上的最后一个重要路标。 刘擎:今天的知识界,从德国到欧美乃至中国,施米特的思想幽灵正在徘徊游荡,吸引了分属不同意识形态与知识谱系的学者和知识分子……当然,施米特在世的时候绝不是默默无闻的学者,但对学术思想界而言,他在最近二十年间的影响甚至超过了他生前最为鼎盛的时期。如果在当代谈论西方思想,特别是政治哲学和法学,我们似乎逃不开施米特幽灵的纠缠。 严搏非:施米特的价值不在于他的答案,而在于他的问题,没有人能绕过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独裁者和“游击队员”,所有与他争辩的人都成了向他学习的弟子,无法绕过他那巨大的、悖论性的、危险的存在。在这张名单上,仅我们熟知的就有罗尔斯、哈贝马斯、福柯、德里达、德沃金,一直到齐泽克、阿甘本和哈特及内格利。

美国宪政历程

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一共28节。这三篇论文是《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和《美国宪政法治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按照历史发展的轨迹,三篇文章分别扼要论述了美国宪政中的英国因素、美国特征及平稳发展的原因。25个司法大案则主要包括:确立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引发内战的“斯科特案(1857)”、结束种族隔离的“布朗案(1954)”、导致总统下台的“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以及裁决总统选票的“布什诉戈尔案(2000)”。每个案例自成一节,既有生动的史实叙述,也有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25个案例异彩纷呈,令人回味无穷。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为本书作序。他在序中说:“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最高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品味。”“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法律”。作者以对美国问题的敏锐眼光,积20年观察、研究之功力,将学术著作的准确性与通俗读物的可读性融为一体;相信本书的出版不但能使历史学者了解美国历史的宪政之维,也能使法律学者明白任何一个重大案例都是历史的沉淀。 本书的附录部分除了收录《独立宣言》、《合众国宪法》、大法官任期表等一般内容外,还逐条罗列、并简介了写作过程中所用到的网络资源和参考书。另外,书中的前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和后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也同样精彩。

论法的精神(套装上下册)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一般之法 第一节 法与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之法 第三节 人为之法 第二章 源于政体性质之法律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与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相关的法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与政体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不是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不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温和政体与专制政体下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下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代与当代教育效果的区别 第五节 共和政体下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合哪里呢 第八节 古人关于风俗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的一种解释 第五章 立法者制订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要旨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里品德是什么 第三节 在民主国家里爱国意味着什么 第四节 如何激励对平等与节俭的热爱 第五节 民主政体下如何用法律建立平等 第六节 在民主政体下,法律如何培养俭朴的意识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式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下,法律应当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效率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十三节 权力的给予 第十四节 礼物 第十五节 元首的赏赐 第十六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及判刑方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不同政体下民法的繁简 第二节 不同政体下刑法的繁简 第三节 何种政体、何种情况下,法官应该严格按法律条文断案 第四节 形成判决的方式 第五节 何种政体下君主可以担任法官 第六节 在君主国大臣不可担任法官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第八节 不同政体下控告的方式 第九节 不同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第十节 如果公民有道德就可以简化刑罚 第十一节 刑罚的效力 第十二节 日本法的软弱 第十三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四节 罗马法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五节 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恰当关系 第十六节 拷问 第十七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八节 报复的刑律 第十九节 子罪坐父 第二十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限制奢侈的法律对君主国有用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 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第八节 节欲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设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律 第十五节 妇女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二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三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四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五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效应 第七节 誓言在拥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第八节 政治体制最轻微的变革如何使原则遭到破坏 第九节 共和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节 君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一节 专制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二节 中华帝国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求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性质相同的国家尤其是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六节 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量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战争 第二节 征服的权利 第三节 被征服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第四节 共和国所进行的征服 第五节 君主国对邻邦的征服 第六节 查理十二世 第七节 亚历山大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民主”一词的各种含义 第二节 什么是自由 第三节 各个国家的目标 第四节 英格兰的政体 第五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 第六节 为什么古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认识 第七节 亚里士多德的看法 第八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九节 罗马国王的政体及该政体下三权的划分 第十节 对国王被驱逐以后的罗马政体的思考 第十一节 国王被驱逐后三权的划分开始变化 第十二节 罗马为何在共和国的鼎盛时期突然失去了自由 第十三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四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十五节 罗马共和国的司法权 第十六节 罗马各行省的管理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公民的自由 第二节 依照犯罪的性质和轻重来量刑有利于自由 第三节 某些控告需要特别克制、审慎 第四节 欺君之罪 第五节 亵渎神灵和欺君罪名的滥用 第六节 不谨慎的言词 第七节 文字 第八节 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第九节 阴谋的揭发 第十节 共和国对亵渎罪惩罚过度的危险 第十一节 共和国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十二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第十三节 君主国的治国方略 第十四节 君主的德行 第十五节 君主须尊重臣民 第十六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第二节 重税好的论调是荒谬的 第三节 无农奴制国家的赋税 第四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第五节 赋税的轻重和自由的关系 第六节 赋税的种类和政体的关系 第七节 自由的滥用 第八节 赋税的免除 第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对君民最为有利?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人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的差异 第二节 某些南方人性格上的矛盾 第三节 不和气候缺陷抗争就不是好的立法者 第四节 关于节制民众饮酒的法律 第五节 关于因气候引起的疾病的法律 第六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 第七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八节 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第十五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四节 航海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五节 贸易的排他性 第六节 贸易的自由 第七节 对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八节 对人身的拘禁 第九节 不宜经商的国家 第十六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家庭 第四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五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六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权 第七节 政府的暴虐 第八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九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衍 第十一节 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二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第十三节 罗马人有关人口繁衍的法律 第十四节 遗弃子女 第十五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十六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十七节 济贫院 第十七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宗教概述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适合基督教,专制政体适合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特性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适合于君主政体,耶稣新教适合于共和政体 第六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七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八节 古代哲学流派斯多克 第九节 静修 第十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一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二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体的弊害 第十三节 宗教对人类有利还是有害,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教义适用是否得当 第十四节 宗教引发对琐碎事物惧怕的危险性 第十五节 宗教节日 第十六节 地方性的宗教戒律 第十七节 宗教输入他国的不利因素 第十八节 续前

西方法学名著述评

注重史实:本书涉及的是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整个历程,其中,最为着力的是30年代前后对西方法的引进和50年代以后对苏联法的移植,而在对这两个时期的论述中,我们注重对原始资料的悼念和运用,有时,甚至就是各种档案史料的摘录和陈述。我们认为,对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只有在深入解读大量第一手的史料的基础上才能比较好地进行,只有让史实本身来说话,才能帮助读者对这一百年中国法的发展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和全面的了解。 设定专题:20世纪中国法的发展与演变,线索错综复杂,内容丰富多彩,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即使写出十卷本的巨著也不算多。为了突出重点,在一本50多万字的著作中,比较清晰和深刻地反映中国移植外国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我们采用了在大体完整之体系下分专题研究的模式,即在每一章下,设几个专题,每个专题就是一篇独立的论文,整部书稿,由28篇论文组成。这种以写专题论文的方式来写菱,可以使我们的研究达到较为深刻的层次。 突出反思:本书的主旨是对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这一主旨,是针对中国学术界在寻找中国法和法学现代化道路方面的困惑和争论而提出。即自从20世纪初清末修律以来,在中国近现代法和法学体系时,到底是以西方法为主,还是以保存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点,学术界是一直存在着困惑和争论的。即使在一百年之后的今天,中国在移植外国法和法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了近现代法和法学体系的情况下,如上所述,我们对移植外国法的利弊得失还是有疑虑的。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对已经过去的一百上中国移植外国法作的实践作邮深刻的反思。对此,我们除了专设第六章对移植外国法作出反思之外,还在每篇论文中,适当地作出我们的评论和说明,以使反思能够成为贯穿本书的基本线索。